「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將心理衛生服務納入立法院院內服務事項,明訂院內應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提案援引精神衛生法精神,盼由立法機關示範,破除對精神醫療的汙名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院內工作人員可在院內獲得心理諮商與輔導資源,並期望帶動社會與職場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環境、減少汙名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院院內工作人員,並間接涉及推動職場心理衛生的社會風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明訂院內服務事項應包含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心理健康、由國會表率破除汙名化、回應精神衛生法精神;疑慮:院內服務的編制與經費、適用對象範圍、與既有員工協助措施如何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組織法的「服務事項」屬內部運作規範,落實程度可從後續預算與人力配置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林楚茵、賴惠員、賴瑞隆、邱志偉、莊瑞雄、李柏毅等26人,依據精神衛生法,為促進國人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由立法院領銜破除對於精神醫療汙名化之情事,落實我國心理衛生教育,並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職場環境,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心理衛生服務納入立法院院內服務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由於學術、社會認知的進展,我國政府及民間已逐漸認知到心理衛生之重要性,並且制定、修正精神衛生法,推動並鼓勵建立有益於心理衛生健康的職場及社會環境。
二、臺灣社會仍有部份對於心理衛生誤解、汙名化的情事,由行政、立法等政府機關表率推動,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職場及社會環境,有助改善現狀汙名化之情事。
三、爰此,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之精神,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明訂於院內應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立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