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30條,現行規定失業者於資格再認定時須檢附至少兩次求職紀錄,提案認為對就業弱勢者一體適用未考量差異,增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特定對象者得減免求職紀錄次數,減免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對就業弱勢等特定對象採合理區別對待,減免其再認定時須檢附的求職紀錄次數,以落實實質平等並提供扶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請領失業給付的失業者,特別是就業服務法所列就業弱勢特定對象,以及勞保與就業保險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30條,第1項增訂特定對象得減免求職紀錄次數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原第1項後段移列第2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就業弱勢者條件不同,應採積極平權減免求職紀錄要求以實質平等;疑慮:減免範圍與標準、對給付審核與防弊機制的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減免標準與適用對象由子法決定,可後續留意辦法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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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徐欣瑩、羅廷瑋等19人,鑒於現行法規針對失業者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於資格再認定時,即明定應檢附至少二次之求職紀錄,惟此規範將失業者視為一平等群體,未針對其差異進行合理之區別對待,有未考量平等原則之疑慮,基於本應積極保障弱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平等原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理應重視每個人的權利平等,除避免流於形式的齊頭式平等外,更應採取積極平權措施,以實現實質平等。
二、以人民之最佳利益解釋下,利用法律使人民在事實上平等,當是立法時所需考量之必備要素,針對有先天性、無法抹滅之不平等條件者應實施合理之區別對待提供扶助措施。
三、經查在就業條件上相較弱勢者,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提致力促進其就業之特定對象相吻合,故以該條文所列對象為依據。
四、爰提案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增設條件「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者,得減免求職紀錄提供次數,減免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原第一項後段針對未檢附求職紀錄者之規範移列至第二項,文字未調整。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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