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老人福利法》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當公共設施處於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時,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該設施移轉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提案理由為因應超高齡社會、長照機構供不應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增加老人福利與長照機構的空間量能,並讓閒置公共設施獲得再利用,回應床位排隊等待的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長照與住宿型機構的高齡者及其家庭,以及縣市政府與相關設施管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授權縣市政府就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共設施,報請主管機關移轉作老人福利機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活化閒置空間、補足長照機構不足;疑慮:認定與移轉標準、後續營運經費與管理責任歸屬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授權條文時,可留意配套的認定標準與經費安排是否一併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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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邱鎮軍、謝龍介等20人,鑒於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其占比亦逐年提高,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我國將於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將達20%;更於207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高達43.6%,相當於每1.1位勞動人口須扶養一位老年人口,將大幅提升人民之扶養壓力,為增加長照量能並讓閒置之公共設施發揮最大效益,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公共設施處於閒置或低度使用時,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其占比亦逐年提高,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我國將於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將提高至20%,於207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上升至43.6%,相當於每1.1位工作年齡人口,須扶養一名老年人口,將大幅提升人民之扶養壓力。
二、此外,因我國老年人口增加,長照、老人住宿型等機構需求大增,然我國當前相關機構數量有限,以致時常發生子女欲送家中長輩至相關機構,卻須抽號排隊,等該機構有空閒床位始能入住,其等待期間長短不一,短則一至三個月,長則一年或更久,更甚者,直至家中長輩已亡故仍未排到,顯見我國當前之老人福利機構仍有不足,確有必要增加相關機構數量。
三、綜上所述,為增加長照量能並讓閒置之公共設施得到最大利用,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公共設施處於閒置或低度使用時,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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