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一是配合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二是增訂中央徵收的碳費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維護山林之用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名稱與組織現況一致,並讓部分碳費收入挹注原住民維護山林、增加森林碳匯的工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與山林維護工作,以及碳費繳納者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機關名稱改為環境部),並增訂碳費收入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定(條次對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環境正義與世代正義、肯認原住民護林貢獻;疑慮:固定提撥比率對碳費整體調度的影響、款項用途與成效的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專款提撥的條文,可關注比率訂定與款項用途監督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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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17人,為環境部成立,並因應氣候變遷,保障原住民維護山林及增加森林碳匯之貢獻,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12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因應氣候劇烈變遷,應保障原住民維護山林,增加森林碳匯之貢獻,爰提案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碳費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維護山林之用途,以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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