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擬參酌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明文規範基金應具一定規模並明定來源,以解決基金入不敷出的問題。提案指出基金因支出禁伐補償等項目且撥款偏低而出現累積短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規模與財源提供法律明文,協助穩定基金運作以扶植原住民族經濟。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使用對象、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相關族人,以及主管機關與編列預算的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具一定規模並規範其來源;因explain未列細部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基金財源、避免累積短絀、扶植原住民族經濟;疑慮:明定基金規模與來源對整體預算配置的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基金條文的重點在「錢從哪來、規模多大」,直接影響能做多少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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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鑒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於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協助族人籌集資金等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每年衡酌基金使用狀況,適度編列經費擴充基金資本。惟政府不當以基金支出禁伐補償金等非基金運作目的之項目,又因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的額度又過低,導致入不敷出,現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賸餘額度僅10億元,一百一十四年預估累積短絀高達67億元,嚴重影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作。是以,為解決上開窘境,參酌《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範基金應具一定之規模並明文規範基金之來源,以確保基金能夠順利運作,進而達到扶植原住民族經濟的目的,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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