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0950000

「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人身保險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後的衝擊,於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之三。明定特定類型或一定額度內的保單(如無解約金險、小額終老保險、年金給付期、一定額度內壽險等)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並引入「介入權」讓受益人或親屬可代為清償後接手成為要保人。
能幫助到什麼
主要協助名下已無財產、靠保單維持醫療與基本生活的弱勢債務人,避免保單遭強制解約而頓失保障;介入權也給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延續契約的途徑。
主要影響對象
負債且持有人身保單的債務人、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債權人(含稅捐稽徵機關)及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明定特定類型與一定額度內保單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超過額度部分仍可執行);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保價金經扣押時,受益人、被保險人或一定範圍親屬經書面同意得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後介入契約、取得要保人地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弱勢債務人基本生活與人格尊嚴,避免殺雞取卵式解約、減輕法院負擔;疑慮:可能影響債權人受償權與國家追稅手段,免執行範圍如何訂定恐有道德風險或被濫用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版保單免執行草案併行,建議對照各版「免執行額度」與「介入權」設計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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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陳素月等17人,有鑑於近年司法實務見解發展,對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後,國家雖對欠稅大戶有更多追徵稅額手段,卻衍生出需藉人身保險合約維持醫療照護等基本需求的弱勢債務人面臨恐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將保險解約以清償債務,致個人與家庭頓失生活保障之危機,為保障弱勢者基本生活條件與人格尊嚴,應於合理範圍內增訂一定限制,使一定條件下保險契約得免法院強制執行,或在保險契約被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行使介入權延續契約效力,以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經濟保障,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關人身保險(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合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以下同)得否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司法實務過往見解不一,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9號結論等認為壽險保單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75號裁定等則認為得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司法實務過往皆以個案認定。惟最高法院111年度作成108年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採取肯定見解後,除債權人透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解約後以保價金清償債務之案件大量增加外,對經濟陷入困窘的弱勢民眾,過往繳納保費而維持醫療照護等權利保障之人身保險,也因此一裁定面臨隨時會被強制執行解約,致失去基本生活依靠之危機。為衡平國家財政賦稅公平、人民財產權保障與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對人身保險合約之保價金之強制執行應有一定限制,爰於保險法增訂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鑑於傷害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契約及一年期健康保險契約、人壽保險契約均無解約金,以及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已進入年金比附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一定額度以內之人壽保險契約等類型之保險契約,乃維繫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倘容許由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解約,亦無實益,或所能索討之金額與對債務人維持生活所需之影響相較之下顯失均衡,爰定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上開情形之一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超過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增訂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
二、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透過行使介入權使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以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並成為要保人,爰定明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增訂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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