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主要做四件事:配合組改更名「勞動部」、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調整援引名稱、刪除就保基金投資限制以提高收益,並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投保年資門檻從1年降為6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到職6個月即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育嬰假年資一致;基金放寬投資有望提高收益、法規名稱也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勞工(尤其育嬰需求者)、就業保險基金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等名稱改為勞動部;定名援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內容;刪除就保基金不得投資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降低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投保年資為6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與性平法育嬰假年資銜接、放寬基金投資以提升收益、配合組改更新法名;疑慮:基金放寬投資的風險控管,及降低門檻對就保基金長期財務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鬆綁與給付放寬,可同時關注精算財務評估與風險控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為配合103年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然部分條文並未併進修正,爰於法中所列中央主管機關及業務主管機關名稱與之調整,以完備法制。另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110年5月生效,法中有關內容應定名其法之適用範圍及援引法律名稱,以資明確。再者,現行就業保險基金得運用之投資項目有其投資限制,以致收益率過低,為擴大基金多元投資標的,以提高收益率,應刪除其投資限制。最後,為因應我國少子化之人口趨勢,加強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之經濟生活,發揮穩定就業並實踐性別工作等法所規範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其所屬機關、機構之業務配合該部組織一併調整,因此就業保險法所列中央主管機關及業務主管機關名稱應作修正,以完備法制。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5月生效,就業保險法中有關內容須定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適用範圍及援引法律名稱,如現行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包含普通保險傷病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因此應於傷病給付中名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資明確。
三、現行就業保險基金得運用之投資項目有其投資限制(不得投資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而對比無此投資限制之勞保基金,就保基金收益率明顯較差(110年就保及勞保基金收益率分別為1.07%、9.71%),考量就保基金目前財政健全,且為擴大基金多元投資以提高收益率,應刪除投資限制,以回歸專業評估,增進基金運用效益。
四、按現行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受僱勞工於工作滿一年後始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申請人數比率近幾年來40多萬件,顯見勞工對於留職停薪津貼需求有其必要。然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範到職6個月後即可申請育嬰假,而就業保險法仍規定保險年資滿1年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造成到職6個月後勞工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在考慮家庭經濟情況下不敢申請,此情形不但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照顧育嬰勞工之美意,且顯見未能穩定其就業權益及對育嬰勞工家庭經濟照顧之功能。因此,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調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年資,讓育嬰留職停薪與育嬰津貼有其一致及關聯,應在就業保險基金精算財務允為給付,降低投保就業保險年資為6個月等彈性作法,滿足勞工各種情況的育嬰需求,以提高申請意願。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