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0640000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工保險相關制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草案提出了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放寬遺屬請領相關給付之限制、修正勞保基金之來源等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解決他們在請求權時效、遺屬請領給付、勞保基金來源等方面的權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其遺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等條文,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放寬遺屬請領相關給付之限制,修正勞保基金之來源,並明定紓困貸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請求權時效、放寬遺屬請領給付限制、增加政府撥款補助等措施有助於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疑慮:增加政府撥款補助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強制執行標的變更可能引起債權人權益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謹慎評估其財務影響和權益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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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蔡其昌、許智傑等21人,為完善勞工保險相關制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放寬遺屬請領相關給付之限制,修正勞保基金之來源;並明定紓困貸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明定,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惟本法所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僅有5年,爰為確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無規定遺屬年金之兄弟姊妹請領之資格須受「受其扶養」之限制,為確實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權益,爰刪除第一項受保險人扶養之資格限制,俾利除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被保險人遺屬,亦得請領相關給付,保障遺屬權益。(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三、我國少子化及人口老化之問題日益嚴峻,亦對勞工保險基金造成深遠之影響。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持續減少,請領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卻與日俱增,勞工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為維持基金穩定運作,政府持續編列預算撥款補助。爰此,增訂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之一。(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四、因應政府參考經濟狀況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之補助;惟申辦紓困貸款之被保險人係為受經濟影響,恐已有難以維持生活之虞,紓困貸款應視為被保險人用於緊急救助維生之重要金援,自不應受債務影響而成為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爰此,修正本條第三項,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五、為完善勞工保險相關制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放寬遺屬請領相關給付之限制,修正勞保基金之來源;並明定紓困貸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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