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要求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各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僅「備查」。背景是提案人認為現行備查只是讓立院知悉,無實質監督力,且媒體宣傳費得標廠商集中、預算分散編列等問題待檢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院可就各機關宣導預算執行情形加以審議並作成決議,有助於強化對置入性行銷與宣傳預算流用的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編列政策與業務宣導預算的各級行政機關、承接宣傳標案的廠商及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於末句後增列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備查無實質監督力,改為送審議可強化立院對宣傳預算與置入性行銷的把關;疑慮:將執行情形改送立院審議是否逾越預算監督既有分際、增加行政負擔,立法與行政權界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條把宣傳預算從「備查」升級為「送審議」,可留意立法與行政的監督界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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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邱鎮軍等16人,為嚴格查核各機關是否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之不當流用,應強化立法院之監督,爰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預算法早已規定,政策宣導應標示「廣告」及揭示機關名稱,且立法院民國101年已要求相關經費預算應專項編列,但迄109年均未落實,監察院雖要求行政院督促主計總處澈底檢討,然成效不彰。
二、民國110年5月18日為加強立法機關之監督增訂第二項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然「備查」僅係主管機關將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陳報或通知,讓立法院知悉已經過的事實,並無法發揮實質之監督效力。
三、惟查各機關媒體宣傳費連續3年的得標廠商採限制型招標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恐使政府政策及宣傳業務未能擴及社會大眾,宣導之績效指標未能具體衡量宣導效果,讓民眾質疑利用網軍進行大內宣,必須檢討適妥性。
四、而媒體宣傳費預算增加,類似或相同宣導項目之預算分列公務及非營業基金預算或特別預算,恐致限額與撙節原則不易落實。部分機關媒體宣傳費執行情形未盡理想,或相關資訊之揭露仍需強化完整性及時效性。
五、爰此,本條有必要於第二項末句後增列規定「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讓立法院得就各主管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議,並作成決議,以發揮更強之監督效力,而能改善政府宣傳費用違反預算法之不當使用。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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