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9970000

「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同樣回應最高法院大法庭2022年12月認定保單可被強制執行的裁定,於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之三。列出八款免遭強制執行的保單(含無解約金險、健康險、小額終老保險、合併保額未逾一百萬元壽險、解約金未逾十萬元人身保險等),並建立介入權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欠債但靠保單維繫健康與生活保障的民眾,避免小額保單一律被解約;介入權讓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有機會延續契約。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人身保單的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及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明定八款保單免於扣押或強制執行,並以保額一百萬、解約金十萬等具體額度劃線);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引入介入權,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經書面同意得代清償解約金額度後取得要保人地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不論金額一律強制執行造成民怨與健康保障喪失、減輕法院負荷;疑慮:固定額度門檻可能限縮債權人受償,門檻數字的妥適性與一致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以明確金額門檻為特色,可與同名其他委員版本比較免執行條件寬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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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2年12月裁定,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因此認為保單可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而造成很多民眾在名下已無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提出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取得保價金。根據統計,從去年1月1日至今年3月止,各執行法院依照聲請人聲請向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合計已達23萬4,090件,等於是「潛在的強制執行案件」;其中,核發扣押命令者,至少有3萬4,680件,而已遭強制執行保單的案件已有8,712件。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保單申請強制執行後,除了法院不堪負荷之外,民怨也大增,在不論保單解約金多寡皆一律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因此失去健康保障,如同「殺雞取卵」,影響到民眾的壽險保險權益。
為兼顧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各方基本權益,增訂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八款保單免遭強制執行,包括無解約今之各類保險、健康險、小額終老保險;除了小額終老保險外,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的壽險保單;前四款保單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的保險給付。包括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險;解約金未逾10萬元額度的人身保險契約;以及前二款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10萬元額度者。
二、引入介入權制度,未來當要保人欠債以致保單恐遭強制執行時,在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有介入權之人可代清償該張保單可執行的解約金額度並取得要保人地位,以避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受損。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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