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9930000

「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擬於「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比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對地方首長的停職規定,明定立法委員停權及復權的要件。背景是現行立委須三審定讞且須入監才可能解職,提案人認為立委於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仍能行使職權,國人情感上難以接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立委因特定犯罪在判決有罪階段停權與復權的機制,回應國會自律與廉能政治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選民及關注國會廉能與自律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於倫理規範章中明定立委停權及復權之要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地方首長停職規定,於立委判決有罪階段停權有助掃除貪污、提升國會自律與廉能;疑慮:在判決確定前停權與無罪推定、選民委任之代議權如何平衡,停權要件設計須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條替立委設「停權」門檻,可留意它和無罪推定如何拿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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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目前現行法律規定,立法委員須等法院三審定讞,在判決有罪須入監服刑的情況,才有依法解除立法委員職務之可能。並無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對地方首長一審判決有罪之停職規定。因此,立法委員因貪污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在一、二審判決有罪的情況,依然可以行使職權,於委員會中對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提出質詢,這讓國人情感上難以接受。
二、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提升國會自律規範,爰比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之規定,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章倫理規範中,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立法委員停權及復權之要件。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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