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賴惠員、蔡易餘、吳秉叡等委員提出,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將現股當沖證交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113年底屆滿)延長三年;並因行政程序法已定明送達規定,刪除現行第十二條第二、三項以統一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當沖投資人可續享減半稅率,提案方認為有助維持市場交易動能、降低市場不確定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當沖交易的投資人、證券業者,以及財政部稅收與稽徵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之二,延長現股當沖證交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三年;修正第十二條,刪除第二、三項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持交易動能、降低不確定性、送達規範統一;疑慮:減稅是否鼓勵短期交易、稅收影響、與其他延長年數版本立場差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證交稅延長案多由不同黨派委員提出且內容相近,建議比對連署人數與延長年數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