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王美惠等18人提出,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緣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19號認現行施行細則中停保、復保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將屆期失效,故本案擬將停保、復保要件提升至母法明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足憲法法庭指出的法律授權缺口,使停保與復保制度於法有據,維持制度運作的合法性。
主要影響對象
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尤其有停保、復保需求者)、健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於母法明定停保與復保之要件,並授權主管機關得於施行細則中就停保、復保事項訂定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補正法律授權不足、維護法制完整;疑慮:停保復保要件的實質內容與授權密度是否足夠明確,仍待審議確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補正立法,建議對照111年憲判字19號與現行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九條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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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有鑑於111年憲判字19號已宣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停保與復保之規定,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將於該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失其效力,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停保、復保之要件,並授權主管機關得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就停保與復保之事項訂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19號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作成,判決中宣告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二、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皆就全民健康保險之停保與復保作規定,卻未有母法全民健康保法授權訂定,經憲法法庭認定屬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憲法法庭宣告該二系爭規定至遲於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三、又憲法法庭亦宣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可知憲法法庭認該二款規定實質上並無違憲,僅就其規範事項屬法律保留之範圍卻又法律授權未臻明確而違憲。
四、綜上,爰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停保與復保之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以維法制。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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