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郭國文等16人提出,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縮短股票過戶閉鎖期。提案指現行最長可達2個月的閉鎖期是早年紙本作業產物,如今股票已無實體發行、股務作業可大幅縮短,且過長閉鎖期會出現實際持股者無投票權、有投票權者卻已售股的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主張可縮短股票過戶閉鎖期、減少持股與投票權脫節造成的爭端,貼近無實體發行的實務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上市櫃公司股東、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縮短股票過戶停止(閉鎖)期間之上限規定;其餘詳見原文說明(本案無逐條對照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閉鎖期反映紙本時代、無實體發行下應縮短、減少投票權與持股脫節爭議;疑慮:縮短後股務作業與股東名冊確定的可行性與配套時程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配合無實體發行的技術性修法,建議對照現行第一百六十五條閉鎖期規定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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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司法股票過戶閉鎖期最長可達2個月,此係早年紙本作業時代產物,而今我國資本市場股票早已採無實體發行,已可大幅縮短股務作業時間,且參照過往實務經驗,一旦公司有重大事項待表決或遭受併購時,出現實際持有股票者無投票權,而有投票權人卻早已售出股票之荒謬情形,為呼應實務需求,減少爭端,過戶閉鎖期實有縮短之必要,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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