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條與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前者參酌美國立法例,強化秘密會議與會委員的保密義務,要求簽署保密切結並禁止攜帶攝錄影與通訊設備,並明定洩密的違反效果;後者參酌地方制度法,訂定立委三審定讞情形下解除職務及撤銷處分的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強化國會自律與國家安全,杜絕重大機密外洩;並使三審定讞未褫奪公權的立委不再能於監獄中行使職權,向其他公職規定看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秘密會議保密義務、設備限制與洩密效果),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解除立委職務及撤銷處分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會機密管理與委員行使職權的公正性,回應人民對國家的信賴;疑慮:對民選代表設定解職要件涉及憲政層次,須留意與既有罷免、停職制度及比例原則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會自律與民選代表去留的條文,建議對照憲法與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為強化國會自律及保障國家安全,杜絕與會人員藉職務之便洩漏重大機密,針對秘密會議之與會者保密義務及違反效果更完善之規範。另,因現行相關法令未臻完備,致使立法委員三審定讞未褫奪公權仍可於監獄中行使立法委員職權,與其他公職之規定有違。為確保人民對國家之信賴,並強化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公正性,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酌美國立法例,要求參與秘密會議之立法委員之保密義務,包括應簽署保密切結書及不得攜帶攝錄影設備及通訊器材;並明定洩漏會議機密資訊之違反效果。
二、參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訂定解除立法委員職務及撤銷解除職務處分之要件。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立法委員行為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