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8640000

「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羅智強、蘇清泉等委員提出,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之三,回應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立論指保險頻遭債務金融公司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使經濟高風險族群喪失人身保障;本案要求主管機關考量各類保險商品樣態,匡列可受強制執行範圍、增列禁止扣押的保單種類,並導入介入權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可避免債務人因債務被迫強制解約而失去自身與家屬的最低保障,並透過主管機關匡列禁止扣押險種及介入權機制保障保戶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保險要保人(債務人)及家屬、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含債務金融公司)、保險業者、主管機關與執行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74條之2、第174條之3:要求主管機關考量各類保險商品樣態匡列可受強制執行範圍、增列禁止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單種類,並導入介入權機制(本案why與explain敘明方向,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經濟弱勢因保單遭強制執行喪失人身保障、由主管機關依商品樣態匡列範圍較具彈性;疑慮:授權主管機關匡列範圍的明確度、禁止扣押險種如何界定,以及對債權人權益的影響需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授權主管機關匡列險種範圍,與直接於法條訂門檻的版本作法不同,併案審查時留意授權方式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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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9人,鑒於本應作為降低意外發生衝擊、轉移風險之保險,頻遭債務金融公司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使本就陷入債務困頓的經濟高風險族群喪失人身保障,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見解,認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其認定保單價值係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非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權,將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執行法院基於換價目的,可以行使契約終止權。
二、縱然大法庭認為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解約金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客體,而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然而檢視實務運作,審慎為之要件過於空泛,致法院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需費時逐案檢視,而相關債務請求增加造成法院業務負荷劇增。
三、自最高法院於111年12月9日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以來,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聲請查詢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者大幅增加,自112年1月1日至113年3月止,各執行法院依聲請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者,共計23萬4,090件,核發扣押命令者,至少有3萬4,680件,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者,共計8,712件。
四、現行保險種類繁多,應由主管機考量各類型之保險商品樣態,匡列可受強制執行之範圍,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受影響之第三人權益。為避免債務人因債務被迫強制解約,而失去自身、家屬生活的最低保障,本次修正案要求主管機關增列禁止做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單種類,並導入「介入權」機制。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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