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重點為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門檻從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調整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到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新主管機關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讓到職滿六個月即申請育嬰假的勞工能同步領取津貼,補上就保法與性平法之間的落差,並使法條文字與現行機關架構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受僱勞工,以及就業保險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四、三十四條配合組織改造更新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將育嬰津貼請領年資門檻由滿一年改為到職六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性平法接軌、保障育嬰勞工家庭經濟、回應少子化照顧需求;疑慮:須評估就保基金的財務影響與長期可持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津貼門檻與基金財務相連動,可留意審查時是否附財務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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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有鑒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政府落實性別平等政策及對育嬰勞工之家庭照顧,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於103年修正,將受僱者到職滿一年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修改為六個月,而就業保險法中育嬰津貼請領條件,為德不卒仍維持保險年資合計需滿一年,未同步調整修法影響勞工性別平等應有權益,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照顧育嬰勞工之美意,為穩定對育嬰勞工家庭經濟照顧,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所轄業務主管機關名稱調整。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103年勞工委員會升格改制為勞動部,依勞動部組織法第五條勞動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已明確就業保險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無再委任問題,及勞動部各類基金運用統籌管理由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另104年已廢止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爰酌修本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90年制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03年修正為到職6個月後即可申請育嬰假,而就業保險法於98年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然保險年資請領條件發現103年未同步修正,仍為1年,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照顧育嬰勞工之美意。
三、就業保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功能,主要是政府鼓勵推行生育政策保障育嬰勞工之生活維持,以因應國內少子化解決勞工子女照顧問題,同時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調整為到職六個月後即可申領津貼,以嘉惠年輕勞工,爰酌修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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