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農津貼條例第四條,將津貼自 113 年 7 月起調整為每月一萬元,並建立每年檢討、CPI 年增率超過 3% 即須調整的機制,同時放寬排除領取的所得與財產門檻。另刪除法律名稱中的「暫行」二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符合資格的老年農民每月津貼提高並建立隨物價調整機制,並因門檻放寬使部分原被排除者可重新領取。
主要影響對象
老年農民及其家庭,以及負責編列預算的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法律名稱「暫行」二字;修第四條第一項定每月一萬元並設每年或 CPI 逾 3% 調整機制;修第三、四項放寬排除門檻(綜所總額 60 萬、土地房屋 900 萬、扣除額 700 萬);新增第十項由行政院定施行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物價飆漲與經濟形勢,周全農民退休保障,並使施行近三十年的法律去除「暫行」之名;疑慮:金額與自動調整機制涉及財源與整體社會福利衡平,門檻調整幅度合理性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津貼金額與調整機制是民生焦點,建議同時留意財源規劃與審議過程中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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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撤案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陳冠廷等19人,為改善現行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機制無法即時因應我國經濟形勢驟變與物價飆漲情形,避免對農民老年生活之照顧有所不足,亦不利推行國家糧食自主。故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調整津貼發給金額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由中央主管機關其後每一年依照整體經濟情勢變化調整一次,並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平均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三時,即必須予以調整。另,針對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施行迄今,已近三十年,不應再使用「暫行」之名,故將「暫行」二字刪除,以符合本法已非階段性實施之性質。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縮短發給金額檢討年限以及機制,並調整排除領取津貼之門檻,以周全農民退休福利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法之名稱,刪除「暫行」二字。
二、參考近三次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發給金額,分別為民國105年7,256元、民國109年7,550元及民國113年8,110元,又國際普遍以CPI年增率超過3%為通貨膨脹指標。爰修正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訂定發給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其後每一年調整一次,或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平均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三時,即予調整。
三、查我國近十年間物價指數上漲及房地產價格上漲劇烈,依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物價指數可知,101年底時為93.58,113年初已達106.55,故調整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者,始為排除發給之對象。
四、又參照內政部編定之房價指數可知,101年底之房價指數為79.75,但112年第3季房價指數已達133.18,故調整第四項第四款扣除額度為七百萬元。
五、新增第十項,本案修正通過後,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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