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針對特定弱勢失業者放寬請領失業給付所需的求職證明。現行需檢附二次以上求職紀錄,本案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的特定對象只需提供一次以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協助身心障礙者、婦女、高齡者、青年等求職較困難的弱勢族群更容易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的特定對象失業者(如身障者、婦女、高齡者、青年),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明定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對象的失業者,於申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時,提供之求職紀錄為一次以上(原為二次以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弱勢族群求職困難,難以提出二次求職證明而領不到給付,應放寬以保障其權益;疑慮:求職證明是失業給付的尋職義務要件,放寬次數對制度誘因的影響需要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失業給付的條件鬆綁,建議同時看「幫到誰」與「制度誘因」,留意是否限於特定弱勢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林沛祥等16人,鑒於現行勞工請領相關失業給付時需檢附二次以上的求職證明,惟有關特殊失業者,包括殘疾人、婦女、高齡者和青年等弱勢族群,其求職時往往因先天弱勢部分,導致求職困難,進而無法提供二次以上的求職證明,造成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對象失業者,於申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時,提供之求職紀錄為一次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歷經美中貿易戰、新冠肺炎疫情、俄烏戰爭導致國際物價上漲,一直面臨高失業率的社會風險議題,失業給付領受者持續增加。因此,藉由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來保障失業者的所得安全,使失業者能夠渡過失業期間的經濟生活困境,應是當前重要之政策目標。惟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要求失業給付領受者在申領失業給付的過程中,必須善盡基本的尋職義務,主要原因仍應建立在「權利」與「義務」平衡基礎上要求再就業,方為合理。
二、現行勞工請領相關失業給付時需檢附二次以上的求職證明,惟有關特殊失業者,包括殘疾人、婦女、高齡者和青年等弱勢族群,其求職時往往因先天弱勢部分,導致求職困難,進而無法提供二次以上的求職證明,造成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爰此提案修改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明定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對象失業者,於申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時,提供之求職紀錄為一次以上,以保障弱勢族群勞工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