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草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針對特定弱勢失業者放寬請領失業給付所需的求職證明。現行需檢附二次以上求職紀錄,本案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的特定對象只需提供一次以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協助身心障礙者、婦女、高齡者、青年等求職較困難的弱勢族群更容易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的特定對象失業者(如身障者、婦女、高齡者、青年),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明定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對象的失業者,於申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時,提供之求職紀錄為一次以上(原為二次以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弱勢族群求職困難,難以提出二次求職證明而領不到給付,應放寬以保障其權益;疑慮:求職證明是失業給付的尋職義務要件,放寬次數對制度誘因的影響需要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失業給付的條件鬆綁,建議同時看「幫到誰」與「制度誘因」,留意是否限於特定弱勢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