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張嘉郡、許宇甄、林沛祥、謝龍介等委員提案增訂電業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讓用戶與輸配電業在土地產權爭議下,得比照民法、自來水法等規定通過他人土地下埋設電力管路,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依損害程度補償。目的是解決因用地爭議導致無法供電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土地取得困難時提供行政核定機制,讓受影響居民較快取得用電,避免冗長民事訴訟拖延供電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接電的用戶、輸配電業、被埋設管路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電業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新增用戶與輸配電業得通過他人土地下埋設管路、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補償、償金發放後不得拒絕使用及得請求排除妨阻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用戶供電權益、比照水管等既有法制、加速解決用地爭議;疑慮:可能限制土地所有權、補償是否充分、動用警力排除妨阻的正當性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私人土地使用權與公共供電的權衡,留意補償裁量基準與程序救濟設計,可對照民法第786條與自來水法相關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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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許宇甄、林沛祥、謝龍介等17人,有鑑於實務運作現況,用戶因向輸配電業申請接收電能埋設管路時,常因土地產權爭議,因而未能順利於該土地下埋設之,以致影響周邊居民之用電權益甚鉅。為符合電業法第一條所定保障用戶權益及增進社會福祉之旨趣,爰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使用戶得順利接收維生之電能,爰比照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自來水法第六十一之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百四十號解釋,用戶及輸配電業得於一定情形下通過他人土地下埋設管路,惟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二、實務上常因土地取得或使用補償而衍生爭執,雖可循民法爭訟之,但常因耗時費日,甚有影響用戶供電權益之情事。故應允許用戶、輸配電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以解決用地爭議;並比照下水道法及自來水法規定明定補償裁量基準。
三、為避免爭議曠日廢時影響公眾接用電能之權益,於補償核定且償金發放或提存完成後,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用戶、輸配電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使用;此外用戶或輸配電業於使用時亦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用警力排除妨阻以使用之。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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