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勞保條例規定,民眾選擇老年給付方式(一次領或年金)經勞保局核付後就不能再改。本案主張在民眾「已領取給付後」仍給一段意思表示猶豫期,讓選擇可以變更。
能幫助到什麼
幫助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因受誤導、資訊不正確或經濟狀況急遽改變而後悔的被保險人,給予反悔調整的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取或將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被保險人,以及勞保局給付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於現行「經核付後不得變更」之外,增訂被保險人領取給付後的一定意思表示猶豫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因一時誤判造成終身損失、減少訴願與行政訴訟;疑慮:可能增加勞保基金管理與核付作業負擔,給付確定性與一致性恐受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年金一旦選定影響長遠,現行制度核付前仍可改,領取前務必善用試算服務並審慎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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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鑒於勞保年金施行後,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一旦選定後即無法變更。勞保局雖有提供被保險人給付試算服務,惟民眾在領取給付後,因遭人誤導或經濟狀況發生遽變,欲變更給付方式,惟礙於法令規定無法為之,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給予民眾一定之意思表示猶豫期,確維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明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亦即說明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方式,經核付後不得變更,先予敘明。
二、縱勞保局提供被保險人給付試算服務,且在保險人核付後至被保險人領取給付前仍可申請變更給付方式。惟民眾在領取給付後,因遭人誤導、不正確資訊或經濟狀況發生遽變,欲變更給付方式,卻囿於前揭規定,甚有藉由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最終仍無法變更。
三、勞保年金攸關民眾權益甚鉅,政府除提供現有之給付試算服務外,應在民眾領已領取給付後納入意思表示猶豫期,讓民眾在選擇自身權益時,更具彈性,亦可避免訴訟爭端,以確維民眾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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