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將在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其他能源或輸變電工程的開發,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背景是現行規定僅國家級濕地設太陽光電需環評,難以涵蓋大規模水域光電的生態衝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水域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等能源開發須經環評把關,有助於評估並降低對蓄水、涵養水源功能及候鳥棲地等生態的衝擊。
主要影響對象
在水域空間(埤塘、滯洪池、水庫、魚塭)開發太陽光電或能源工程的業者、相關地區生態與居民、環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將埤塘、滯洪池、水庫、魚塭等水域空間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其他能源或輸變電工程開發,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水域生態與水源涵養功能、補足現行環評漏洞、因應科技與能源開發多樣化;疑慮:增加程序與時間成本、可能影響太陽光電設置量目標的達成。
政治雷達小叮嚀
環評範圍同時受母法第五條與子法認定標準規範,閱讀時可一併對照認定標準理解實際門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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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盧縣一、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我國社經環境變遷,科技日新月異,環境影響評估所應涵蓋之範圍,應考量國家發展需求進行修正。惟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項目中,並未完整納入所有能源開發行為,對水域空間建置太陽光電之行為亦無規範,難以保障我國水域環境永續發展。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以保障我國生態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於民國114年,將太陽光電設置量達成至20GW,所需土地面積幾達2.8萬公頃,目前能源局已納入桃園市及台南市之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學者指出,立柱型太陽光電,會造成水域空間的泥土精化層滲透度提高,水域空間之蓄水、涵養水源之功能下降,亦有可能使候鳥棲息地消失,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嚴重破壞。
二、有鑑於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僅有於「國家級濕地」開發太陽光電需進行環評,難以因應水域空間建設太陽光電之需要,考量能源開發之種類繁多,因應科技發展,未來仍有出現其他能源之可能,實有修法使環評規範更為周延之必要。
三、爰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將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建設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其他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皆納入環評程序,以保障我國生態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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