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提案以現行育嬰留職停薪須一次申請六個月(最少三十日)缺乏彈性、不符突發育兒需求為由,參考瑞典與歐盟工作生活平衡指令,主張於子女滿八歲前可彈性申請「親職假」並提供親職假津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家長可在子女滿八歲前以更彈性的單位(如按時、按日)申請親職假並請領津貼,有助於兼顧工作與育兒、推動職場與家庭性別平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未滿八歲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就業保險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與第十一條(增訂親職假津貼之給付與相關規定)、第十九條之三(親職假津貼請領要件),新增於子女滿八歲前可彈性申請的親職假津貼制度(詳細文字詳見正式條文版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育兒彈性、回應低生育率與性別平等、與歐盟標準接軌;疑慮:就業保險基金財務負擔、雇主排班與人力調度成本、與現行育嬰假制度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親職假需同步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假別規定,可一併留意相關修法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為減少家庭的育兒經濟和時間壓力,現行法規提供受僱者於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提供津貼。然而,現有育嬰假制度因申請期間須不少於六個月,最少也不得低於三十日,屢遭詬病在育兒突發狀況時無法使用,不符實際需求。為進一步協助家長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參考瑞典立法例,規定受僱者於子女滿八歲前可彈性申請「親職假」,並同步修正就業保險法,提供親職假津貼,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期能真正支持和鼓勵家庭,改善我國低生育率,並落實職場和家庭內性別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於民國96年修正後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受僱者申請育嬰假時,可依《就業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津貼。然而,現行育嬰假制度未能全面覆蓋需要照顧的年齡層,且缺乏彈性,無法滿足家長在面臨臨時或突發狀況時的需求。家長多希望能有較具彈性的假別,以便靈活應對孩子的照顧問題,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的平衡。
二、育嬰假制度過於僵化,造成工作場域與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母親往往成為主要育兒責任者。根據就業保險統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男性不及3成,7成以上為女性,這加劇了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缺乏彈性的育嬰假對母親的職業生涯影響尤為明顯。
三、歐盟於2019年6月13日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指令,規定會員國需在3年內將該指令納入國內法。此指令旨在保障人民,特別是父母和照護者,能平衡工作與生活。指令設立了陪產假、育嬰假和看護假的最低標準,並包括彈性工作安排,允許有8歲以下子女的在職父母和照護者減少工作時間、彈性工作時間和彈性工作地點,尤其隨時代變遷,雙薪家庭成為主流,彈性的育兒假別尤為重要。
四、總括而言,我國現行育嬰假的名稱及概念應改變,以更符合實際需求。應縮短請假單位,提供家長按「小時」、「半日」、「日」或「月」申請,適應彈性多變的育兒需求。瑞典的親職假制度提供雙親共480天的帶薪親職假,按天或按小時申請,父母可靈活安排休假,減輕育兒經濟壓力,保障工作,值得參考。建議在性平法中增訂親職假規定,並在就業保險法中增訂親職假津貼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