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針對都會區原住民居住問題。草案要求政府基於原住民族教育與語言文化傳承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以「售屋不售地」方式提供承租或承購,並設「以租轉購」機制;興建所需土地得徵收或無償撥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等規定限制,承購住宅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自有住宅率偏低的都會區原住民提供專屬社會住宅與較低門檻的購屋途徑,並兼顧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的聚落延續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都會區)的原住民及相關土地、住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政策、售屋不售地、以租轉購、興辦土地得徵收或無償撥用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等限制、承購住宅移轉出租以原住民為限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都會區原住民自有住宅率與全體國民差距大,需專屬住宅政策保障居住與文化傳承;疑慮:排除國有財產法等限制的土地取得方式、財源規模、以及專屬對象設計的公平性可能引發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國有土地處分與專屬政策,建議併看財政與主管機關後續評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