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針對都會區原住民居住問題。草案要求政府基於原住民族教育與語言文化傳承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以「售屋不售地」方式提供承租或承購,並設「以租轉購」機制;興建所需土地得徵收或無償撥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等規定限制,承購住宅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自有住宅率偏低的都會區原住民提供專屬社會住宅與較低門檻的購屋途徑,並兼顧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的聚落延續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都會區)的原住民及相關土地、住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政策、售屋不售地、以租轉購、興辦土地得徵收或無償撥用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等限制、承購住宅移轉出租以原住民為限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都會區原住民自有住宅率與全體國民差距大,需專屬住宅政策保障居住與文化傳承;疑慮:排除國有財產法等限制的土地取得方式、財源規模、以及專屬對象設計的公平性可能引發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國有土地處分與專屬政策,建議併看財政與主管機關後續評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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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20人,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明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第二十八條明定應對都會區原住民之安居給予保障及協助,惟都會區原住民族的自有住宅率僅57.8%,與全體國民的自有住宅率87.9%相較,二者差距卻高達30.1%,突顯原住民族於都會區的居住問題相當嚴重;考量都會區原住民族人口已占原住民族總人口的50%,應策訂適當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以解決都會區原住民族的居住困境及兼顧教育文化的居住需求,爰新增「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要,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由政府興辦住宅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提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住宅應以「售屋不售地」方式辦理。為協助興建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明定為興辦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另為協助原住民於承租期間,如有購屋意願及能力時,能夠透過「以租轉購」方式來減輕購屋的經濟壓力,明定原住民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並明定原住民承購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惟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調查報告,相較全體國民的自有住宅率為87.9%,原住民族的自有住宅率僅72.6%,二者相差15.3%;尤其都會區原住民族的自有住宅率僅57.8%,與全體國民的自有住宅率87.9%相較,二者差距竟高達30.1%,顯示都會區原住民族面臨相當嚴峻的居住困境,需要政府以積極措施予以協助。
二、查原住民因就業就學之故,紛紛移居至都會區,但因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都市的住宅成本,多只能居住於較差的環境或違建。過去,政府為協助都會區原住民居住,曾辦理基隆市八尺門國宅、新北市新店中正國宅、汐止花東新村、三峽隆恩埔住宅等安置原住民居住;惟都會區尚有新北市溪州部落、小碧潭部落、三鶯部落、桃園縣(大溪)崁津部落、撒烏瓦知部落、臺中市(太平區)自強新村、(霧峰區)花東新村等典型的都會區原住民族違建聚落,都是重現部落的延續,文化的延續,但現行住宅法或推行的社會住宅等住宅政策,卻未考量原住民族因其傳統習俗、教育及語言文化,有其特殊性及傳承延續重要性,其住宅政策應不同於一般住宅政策,實不應該以一般性政策處理之。
三、復查政府實施租屋補貼措施、購屋及修繕利息補貼措施、中低收入戶購屋及修繕補助措施,因近年財政有限,已無法因應申請租屋補貼的都會區原住民住戶之需求,且都會區因房價高不可攀,原住民無力購屋,相關措施根本無法協助原住民。面對都會區原住民族人口已占原住民族總人口的50%,都市生活的物價、房價、租金都不斷上漲,為避免都會區原住民再次陷入居住環境差及生活品質低落的惡性循環,政府實應策訂積極、適當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來解決都會區原住民族的居住需求。
四、檢視目前住宅法令及住宅政策對都會區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實為缺乏,為了尊重、維護及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統習俗、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於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重現及延續,爰新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重點如下:
(一)明定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要,策訂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政策。
(二)為避免賤賣國有土地之疑慮,並減輕都會區原住民購屋成本,住宅用地仍維持國有土地,明定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應以「售屋不售地」方式,由政府自行興辦住宅或獎勵民間興辦住宅,提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
(三)參考經濟部工業局為扶植企業及協助根留臺灣,促進廠商投資設廠,自91年至98年實施的「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又稱006688專案)」提供廠商土地優惠措施,廠商得於租賃期間,申請由承租轉承購,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抵充應繳價款之做法,明定原住民族住宅得「以租轉購」,讓承租原住民於經濟能力負擔得起購屋時,得選擇由租屋轉為購屋,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四)為達到原住民安居及教育文化傳承目的,明定原住民依本條文規定而承購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五)為協助覓得土地以興辦原住民族住宅,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為興辦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六)明定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專屬社會住宅辦法,原住民承租或承購及以租轉購方式等辦法,另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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