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主張現行法對原住民族文化產業與人才培育僅止於宣示性輔導,缺乏積極措施。提案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立法例,以減免營業稅、娛樂稅等稅捐方式積極扶植原住民族文化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從事原住民族文化產業者可望獲得稅捐減免誘因,協助產業發展並促進專業人才培育與文化資產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從業者、相關專業人才,以及稅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於原文輔導文化產業之基礎上,增列以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等積極措施扶植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原住民族文化是國家重要資產,應以實質稅惠積極輔導產業與人才,比照既有立法例;疑慮:租稅減免可能影響稅基、適用範圍與認定標準須明確,避免效益不如預期或產生差別待遇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捐優惠類法案的關鍵在「誰能適用、減多少、減多久」,留意子法與認定標準才知道實際受惠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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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22人,鑒於原住民族依據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相關研究,在臺灣存在至少六千年以上,無庸置疑的是臺灣的瑰寶。臺灣原住民族乃是南島語族的發源地,其型塑出的原住民族文化係國家重要資產,政府應以積極的立場和態度來參與文化事務。惟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規定僅以宣示將輔導與培育文化產業與其專業人才,未能有更加積極的措施,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於一定期限內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是以,為確實達到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的目的,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立法例,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積極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措施輔導原住民文化產業,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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