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聚焦院際或權限爭議協商的召集主體。提案指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得召集相關院長會商,而現行條文卻規定由「總統府」召集協商,認為總統府僅為總統幕僚與辦公場所,與憲法規範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協商召集主體與憲法第四十四條的文義一致,釐清由總統(而非總統府)依憲法權限召集相關協商。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事務相關院際協商機制、總統府及涉及權限協商的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將協商召集主體由「總統府」調整為符合憲法第四十四條意旨之表述(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使條文文字符合憲法第四十四條規範、釐清召集權限歸屬;疑慮:實務上總統府常代總統行使幕僚協調職能,修正後是否僅為文字調整、對協商運作有無實質影響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誰來召集」的條文修正看似文字之爭,實則牽涉憲政權限歸屬,留意修正前後職權界線的實際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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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21人,鑑於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非由總統府召開協商,而總統府是總統的辦公場所,亦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如果權限發生爭議時,應該是由總統依憲法賦予權限召開會議協商,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卻規定由總統府召集協商,顯與憲法規定不符,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憲法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擬具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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