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須「受被保險人扶養」的限制,並新增未婚勞工若無符合規定的法定受益人時可生前立遺囑指定受益人。提案指現行規定使無直系親屬的未婚勞工年金差額遭充公,與公教保險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婚或無直系親屬的勞工,其遺屬年金較不易因資格限制而充公,並可由勞工自行指定受益人,提升給付的可及性。
主要影響對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尤其未婚或無直系親屬者)及其潛在遺屬、勞保基金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請領限制,並增訂無符合規定法定受益人時得生前立遺囑指定受益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對孫子女、兄弟姊妹加註扶養條件形同懲罰未婚勞工,應比照公教保險取消限制;疑慮:放寬資格與遺囑指定對勞保基金財務、受益人認定及與其他保險制度一致性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正方向相近,可一併對照兩案在受益人資格與遺囑指定上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