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8700000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7-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須「受被保險人扶養」的限制,並新增未婚勞工若無符合規定的法定受益人時可生前立遺囑指定受益人。提案指現行規定使無直系親屬的未婚勞工年金差額遭充公,與公教保險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婚或無直系親屬的勞工,其遺屬年金較不易因資格限制而充公,並可由勞工自行指定受益人,提升給付的可及性。
主要影響對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尤其未婚或無直系親屬者)及其潛在遺屬、勞保基金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請領限制,並增訂無符合規定法定受益人時得生前立遺囑指定受益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對孫子女、兄弟姊妹加註扶養條件形同懲罰未婚勞工,應比照公教保險取消限制;疑慮:放寬資格與遺囑指定對勞保基金財務、受益人認定及與其他保險制度一致性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正方向相近,可一併對照兩案在受益人資格與遺囑指定上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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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蘇清泉、林沛祥等16人,鑒於我國未婚勞工比例逐年成長,被保險人於死亡後,若無直系親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剩餘之年金給付差額將全數充公,變相懲罰未婚勞工。倘同樣情形發生於適用公保之被保險人,待遇卻大不相同,明顯有失衡平。為保障勞工及家屬之權益,應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以符社會公平原則,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直系親屬得請領遺屬年金,惟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被保險人扶養。然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並無此限制,導致同為社會保險,卻不同規範之情,勞工保險條例現行之規定,等同懲罰未婚勞工。
二、為衡平勞保被保險人之權益,避免未婚勞工死亡後,其遺屬因資格不符,年金遭到充公,爰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規定。又新增若未婚勞工無符合規定之法定受益人,得於生前立遺囑指定,期使勞工權益保障更臻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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