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主張辦學首重公共性、國民教育階段不應遭特定私人扭曲。內容包括明定涉及國民教育階段的招生與入學方式不得以考試或各項能力指標對學生進行鑑別,並將主管機關對相關事項由「備查」改為「核定」以強化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主管機關對私立學校國民教育階段招生的監督,並限制以考試或能力指標篩選學生,呼應教育機會均等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尤其國民教育階段)、學生與家長,以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涉國民教育階段之招生及入學不得以考試或各項能力指標鑑別學生)及第五十七條(將相關事項由「備查」修正為「核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國民教育應落實有教無類與機會均等,私校國中小不應以考試篩選學生,並應強化主管機關監督;疑慮:私校辦學自主、特色課程招生與行政流程可能受影響,「核定」制的審查負擔與認定標準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牽動私校招生自主與主管機關監督的平衡,留意「核定」制與禁止鑑別的具體適用範圍對國中小招生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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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鑒於辦學首重公共性,尤以國民教育階段不容遭特定私人恣意扭曲,應強化學校主管機關監督效能,且明定學校招生辦法及入學方式如涉及國民教育階段者,不得以考試或依各項能力指標,對學生進行鑑別。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辦學首重公共性。「有教無類」、「因材施教」、「適性揚才」、「多元進路」、「優質銜接」等五大理念,乃辦理國民教育之基本精神,不應任由特定私人藉故扭曲,並戕害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是故,提案修正招生辦法及入學方式,如涉及國民教育階段者,不得以考試或依各項能力指標,對學生進行鑑別。(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二、學校主管機關執行法令、查證學校辦理實況須有依據,為強化學校主管機關監督效能,爰將「備查」修正為「核定」,以明確化學校辦學理念及相關事項之實質內涵。(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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