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保險法第177條,針對全國逾37萬名保險業務員,明定其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目的是回應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究屬僱傭或承攬長期認定歧異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保險業務員的勞動權益事項將有跨部會共同把關,有助減少契約定性不一造成的權益不確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保險法第177條,增訂業務員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業務員工作權保障,等同保障保戶權益;疑慮:可能增加保險公司用人成本與管理彈性,且僱傭或承攬定性問題未必能單靠主管機關訂定規範解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會同勞動部訂定」是把細節交給行政命令,實際保障程度要看後續子法怎麼寫。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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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王鴻薇、徐巧芯、邱鎮軍等16人,有鑑於目前全國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7萬,然渠等與保險公司關係究屬承攬或僱傭契約,仍有認定上之歧異。考量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等同保障保戶權益,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以強化保障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內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7萬人,惟保險業雖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亦於同年8月6日納入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然因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對於彼此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二、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間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
三、為保障全國超過37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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