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修正草案,主要要求政府調取人民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時應通知被調取人,並明定違法調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理由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使被調取人有救濟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調取通信或網路流量紀錄者可獲通知而得以救濟,並對違法調取設定賠償責任,主張有助於強化隱私與通訊自由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通信與網路使用者、執行調取的機關,以及關注隱私與通訊自由的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五條增列第七項,明定調取他人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應通知受監察人;第十九條增列第四項,明定違法調取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與救濟權,違法調取應負責;疑慮:通知義務與偵查保密需求間如何平衡,可能引發執法面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重點在「通知義務+賠償責任」,建議對照第十五、十九條新增項次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