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修正草案,主要要求政府調取人民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時應通知被調取人,並明定違法調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理由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使被調取人有救濟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調取通信或網路流量紀錄者可獲通知而得以救濟,並對違法調取設定賠償責任,主張有助於強化隱私與通訊自由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通信與網路使用者、執行調取的機關,以及關注隱私與通訊自由的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五條增列第七項,明定調取他人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應通知受監察人;第十九條增列第四項,明定違法調取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與救濟權,違法調取應負責;疑慮:通知義務與偵查保密需求間如何平衡,可能引發執法面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重點在「通知義務+賠償責任」,建議對照第十五、十九條新增項次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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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6-28,2024-07-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6-28,2024-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謝龍介、翁曉玲、林沛祥等16人,鑑於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權益之保護,避免政府調取人民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時,被調取人無從獲知被調取行為,致使無從進行救濟,以及明定違法調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避免受監察人無所得知被監察情況,導致在實然面上不可能進行救濟,因此明定對於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執行機關有義務通知被調取人,以確保人民救濟權利。因此第十五條增列第七項,明定調取他人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應通知受監察人。
二、鑑於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為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因此違法調取他人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第十九條增列第四項,明定違法調取他人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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