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等18人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第11條之1及第18條之1修正草案,新增網路流量紀錄作為偵查可調取資料、擴大依職權調取的犯罪樣態並簡化程序,同時新增違法調取的證據排除規定。立法理由是因應DDoS、網路詐騙等新型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檢警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有依據以即時偵查網路犯罪,並以證據排除規定保障人民免於違法調取。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通訊與網路使用者、電信業者、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條之1新增網路流量紀錄定義,修正第11條之1擴大依職權調取樣態並納入網路流量紀錄、增訂司法警察官調取規範,第18條之1新增違法調取證據排除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新型網路犯罪、即時保存證據並設證據排除保障;疑慮:擴大調取範圍恐影響隱私,須確保強制處分法定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其他通保法版本並陳,可特別留意證據排除條款的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