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鍾佳濱等18人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第11條之1及第18條之1修正草案,新增網路流量紀錄作為偵查可調取資料、擴大依職權調取的犯罪樣態並簡化程序,同時新增違法調取的證據排除規定。立法理由是因應DDoS、網路詐騙等新型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檢警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有依據以即時偵查網路犯罪,並以證據排除規定保障人民免於違法調取。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通訊與網路使用者、電信業者、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條之1新增網路流量紀錄定義,修正第11條之1擴大依職權調取樣態並納入網路流量紀錄、增訂司法警察官調取規範,第18條之1新增違法調取證據排除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新型網路犯罪、即時保存證據並設證據排除保障;疑慮:擴大調取範圍恐影響隱私,須確保強制處分法定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其他通保法版本並陳,可特別留意證據排除條款的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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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林宜瑾、賴瑞隆、陳素月等18人,鑒於近年詐騙案件量大幅上升,犯罪工具及方式日新月異,電信網路也早已是不少犯罪的媒介,有必要以新型態的偵查方式應對。惟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偵查中若需發動強制處分,仍須有一定法律依據,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新型態網路犯罪如DDoS、網路詐騙等及配合電信管理法修正,新增網路流量紀錄作為偵查中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得調取之資料。
二、因科技發展快速,不同類型電腦犯罪案件日增,犯罪手法隱密、快速,為即時偵查犯罪及保存證據,有儘速調取相關紀錄之必要,爰擴大現行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得依職權調取通信資料之犯罪樣態,簡化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程序,並將網路流量紀錄與通信紀錄一併作為得調取之資料。
三、現行條文僅規定司法警察官調查通信紀錄,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惟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則未見規範,爰新增司法警察官調查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
四、就違法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資料新增證據排除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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