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以打擊網路犯罪和詐騙,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保存和調取規定,並配合電信管理法修正相關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打擊網路犯罪,同時兼顧隱私權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機關有效打擊網路犯罪,解決網路詐騙和資安駭侵問題;也能保障民眾的隱私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執法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和網路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定義網路流量紀錄、修正得予通訊監察之罪名、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修正電信事業和郵政事業主管機關用語、定明建置網路流量紀錄保存和調取系統相關事項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打擊網路犯罪,保障民眾安全;疑慮:可能侵害隱私權,執法機關權力過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隱私權保障和執法機關權力界限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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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陳亭妃等18人,為因應近年來利用網路遂行詐騙、盜取個資或資安駭侵犯罪不斷增加之趨勢,宜修正本法關於調取通信紀錄之限制,並增訂保存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以有效打擊網路犯罪;另因電信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其條文分別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施行,本法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因應刑法及多部刑事特別法之修正,修正得予通訊監察之罪名。(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為有效打擊快速傳播、匿跡之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比照調取通信紀錄之程序,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規定,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罪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修正電信事業、郵政事業主管機關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定明建置網路流量紀錄保存、調取系統相關事項與費用、電信事業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力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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