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宜瑾等21人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網路流量紀錄」定義與調取規定,並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的限制,定明電信業者保存協力義務與罰則。立法理由是因應網路詐騙與資安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檢警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有法源,協助打擊快速傳播、匿跡的網路犯罪與資安駭侵。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通訊與網路使用者、電信及公眾電信網路業者、檢警調偵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3條之1網路流量紀錄定義,修正第5、6條監察罪名、第11條之1調取規定(刪除三年以上重罪限制),修正第14條主管機關用語,增訂第14條之1及第31條保存協力義務與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網路流量紀錄調取法源、有效打擊網路犯罪;疑慮:放寬調取門檻恐擴大監控、影響通訊隱私與正當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有多個版本的通保法修正案,建議併同比較調取門檻與監督機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6-14,2024-06-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6-14,2024-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等21人,鑒於近年網路詐騙、盜取個資、資安駭侵犯罪手法日新月異且愈趨猖獗,侵害民眾之財產權、生命與身體安全等,乃至危害國家社會安全。是故,為有效打擊網路犯罪,實有修正本法關於調取通信紀錄之限制、增訂保存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規定之必要,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因應刑法及多部刑事特別法之修正,修正得予通訊監察之罪名。(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為有效打擊快速傳播、匿跡之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比照調取通信紀錄之程序,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規定,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罪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修正電信事業、郵政事業主管機關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定明建置網路流量紀錄保存、調取系統相關事項與費用、電信事業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力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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