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等21人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網路流量紀錄」定義與調取規定,並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的限制,定明電信業者保存協力義務與罰則。立法理由是因應網路詐騙與資安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檢警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有法源,協助打擊快速傳播、匿跡的網路犯罪與資安駭侵。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通訊與網路使用者、電信及公眾電信網路業者、檢警調偵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3條之1網路流量紀錄定義,修正第5、6條監察罪名、第11條之1調取規定(刪除三年以上重罪限制),修正第14條主管機關用語,增訂第14條之1及第31條保存協力義務與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網路流量紀錄調取法源、有效打擊網路犯罪;疑慮:放寬調取門檻恐擴大監控、影響通訊隱私與正當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有多個版本的通保法修正案,建議併同比較調取門檻與監督機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