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將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女化、打造育兒友善職場,且該津貼自民國98年增訂以來未曾調整給付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請育嬰假的勞工可領取育嬰津貼的期間加倍,減輕育兒期間收入中斷的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參加就業保險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工、雇主,以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之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由六個月增為十二個月。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生育、友善育兒職場、給付期間久未調整;疑慮:就業保險基金負擔增加、雇主人力調度與職務代理的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工版育嬰津貼延長常與公教版同步討論,留意兩案審議的一致性與財源試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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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游顥、鄭正鈐、牛煦庭、廖偉翔、羅廷瑋等18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打造育兒家庭友善職場,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之規定,自民國98年增訂以來歷經幾次修法均未調整,似有值得檢討空間。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津貼最長發給增加至十二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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