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將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並擴大受領對象(如比照就業保險法納入依相關規定先行共同生活的收養人)。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女化、打造育兒友善職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請育嬰假的公教人員可領取更長的津貼,並讓收養前共同生活者也能適用,減輕育兒期間的收入中斷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包含部分收養家庭,以及公保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由六個月增為十二個月,並擴大受領津貼之對象。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友善育兒職場、與就業保險法請領對象一致、鼓勵生育;疑慮:公保財務負擔增加、各保險制度間給付差異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育嬰津貼延長同時涉及公教與勞工兩套制度,留意審議時兩者是否同步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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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洪孟楷、羅廷瑋、鄭正鈐、游顥、牛煦庭、廖偉翔等18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打造育兒家庭友善職場,公教人員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之規定,自民國98年增訂以來歷經幾次修法均未調整,似有值得檢討空間。另就業保險法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早在104年修法時就已擴及至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本法至今無增列相關規定,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津貼最長發給增加至十二個月,並擴大受領津貼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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