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旨在解決部分國營事業退休員工因繳納公保保費卻無法領取年金的問題,落實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草案希望給予曾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的公保勞工基本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於該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的公保勞工,使其退休生活受基本保障。解決他們因繳納公保保費卻無法領取年金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的公保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允許於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間離退之國營事業員工,經繳回一次養老給付者,得追溯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發給公保年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給予曾繳納公保保費人員應有的權益;疑慮:增加國營事業財務負擔,可能影響其他公保制度的財務穩定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