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旨在解決部分國營事業退休員工因繳納公保保費卻無法領取年金的問題,落實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草案希望給予曾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的公保勞工基本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於該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的公保勞工,使其退休生活受基本保障。解決他們因繳納公保保費卻無法領取年金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的公保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允許於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間離退之國營事業員工,經繳回一次養老給付者,得追溯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發給公保年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給予曾繳納公保保費人員應有的權益;疑慮:增加國營事業財務負擔,可能影響其他公保制度的財務穩定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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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案由
本院委員吳宗憲、林沛祥、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歷次修法,皆未慮及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期間內自國營事業退休之公保勞工,致使相關人員排除於年金制度之外,成為「公保孤兒」。為使其退休生活受基本保障,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年金改革之公平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保障國民老年生活,已陸續施行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年金給付制度,並於民國(下同)103年修訂公教人員保險法,使私立學校教職員得追溯自99年起適用公保年金制度,嗣於104年再次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使國營事業員工得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適用。
二、上開修法,未慮及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離退之國營事業員工,雖繳納公保保費,卻無法比照私立學校教職員請領年金給付,且同機關、職位、職等、薪資所得皆相同之情況下,僅因其係於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間離退,而於退休制度上受有差別待遇,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三、爰此,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於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間離退之國營事業員工,經繳回一次養老給付者,得追溯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發給公保年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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