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2710000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1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規定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每五年檢討超額年金相關事項,並提出報告送至立法院;同時要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必要輔導及協助,以保障教職員退休權益與促進私校健全經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權益得到保障,並促進私校的健全經營;同時強化超額年金制度的監督與政策調整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學校教職員、政府及學校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規範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每五年檢討超額年金相關事項,並提出報告送至立法院;另規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必要輔導及協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超額年金制度的監督與政策調整機制,保障教職員退休權益與促進私校健全經營;疑慮: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影響既有制度的財政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留意財政紀律及各界訴求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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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因應私立學校在少子化趨勢下所面臨之財務壓力,並強化超額年金制度之監督與政策調整機制,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應每五年檢討超額年金相關事項,並提出報告送至本院;另為保障教職員退休權益與促進私校健全經營,並使既有行政輔導措施具法律依據,爰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輔導及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明定何謂超額年金,以及私校之被保險人部分則由校方和政府各負擔一半。
二、現行超額年金制度係考量保險性質、財務負擔與教育政策需求而設計,惟該制度施行逾十年,少子化、退場學校增加、政府承接義務、補助機制運作等情勢均已發生變化,現有法制並無週期性檢討之明文規範,政策調整多賴行政協調,欠缺制度化程序,致跨部會協調與情勢反映欠缺制度化程序,亦不利立法院之監督與評估。爰有必要增訂定期檢視規定,確保制度能因應教育與財務環境之變動。
三、為避免單一機關難以全面掌握制度運作狀況,爰新增第一項明定兩院共同檢討之要求,以促進跨機關政策整合,提升檢討之完整性、透明度與專業性;另為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保障與促進私校健全經營,爰新增第二項明文規範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協助,使行政措施法制化,強化制度運作的穩定與預期可能性。
四、本次修法不涉及現行分擔比例與財務來源之調整,不影響既有制度之財政原則,且透過檢討制度化與輔導法制化,可提升政策彈性、行政效率及教育體系之整體穩定性,能兼顧財政紀律及各界訴求之平衡。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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