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法希望讓早期國營事業員工在民國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退休的人也能享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避免他們成為「年金孤兒」。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在民國103年修法後,對於早期退休人員的保障出現疏漏,這次修法旨在填補這個缺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早期國營事業員工解決老年生活權益問題,落實政府照顧退休人員的承諾。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早期國營事業員工,如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員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制度缺漏,保障早期退休人員權益;疑慮:增加公保財務負擔,可能影響未來世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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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鑒於政府推動年金制度旨在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惟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早期部分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員工之保障顯有疏漏。查該等人員雖依法強制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卻因民國一百零三年修法時之時間落差,導致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退休者,無法享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淪為制度下的「年金孤兒」,嚴重影響其老年生活權益及公平正義。為填補制度缺漏,落實政府照顧退休人員之承諾,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上述期間退休之被保險人得溯及適用年金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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