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生育、減輕青年世代育兒負擔,並保障實際承擔隔代教養或協助育兒的公教人員權益。草案擬放寬被保險人養育三足歲以下孫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實際承擔隔代教養或協助育兒的公教人員,解決他們在職場與家庭照顧間的調配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教人員,尤其是實際承擔隔代教養或協助育兒的公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實質照顧者權益,落實社會保險公平原則;疑慮:增加財政負擔,可能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實施成效與財政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24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我國當前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為鼓勵生育並減輕青年世代育兒負擔,建構多元且友善之托育環境已成國家重要政策。查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僅規範被保險人養育「子女」時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能涵蓋實際承擔隔代教養或協助育兒之公教人員。為保障實質照顧者之權益,落實社會保險公平原則,應放寬被保險人養育「三足歲以下孫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得請領本津貼,讓公教人力資源在職場與家庭照顧間獲得更彈性之調配,達成維護家庭功能與穩定公務體系之雙重效益,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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