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主張在風災、地震災後復原過程中,除公告海域外,於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河川,原住民族人可採取礦物、土石並撿用漂流木,以非營利方式優先申請,供部落聚會所、房屋修繕及文化藝術裝置使用。提案理由是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並利於災後重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人於災後可在保留地河川優先採取土石、撿用漂流木,便於救援、安置、重建與修復部落建築及文化場域。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地區族人與部落,以及水利、礦業與林業等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增列在原住民族保留地河川(除公告海域外)採取礦物、土石並撿用漂流木的規定,限非營利並由原住民族人優先申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文化權利、利於災後重建與資源善用;疑慮:河川與礦土石管理、生態保育及非營利使用的認定與防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森林法第十五條等漂流木提案性質相連,留意各法間範圍與監管的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