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7130000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主張除現有花東基金體系外,強化並強制挹注經費於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用以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的交通、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提案理由是本法施行近二十年,原鄉基礎建設(如自來水)仍普遍落後。原文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以專款方式加速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的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提升族人的生活條件與健康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地區居民與部落,以及中央與地方相關建設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強化並強制挹注經費於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以改善交通、水利等公共工程,惟具體文字因原文未附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改善原鄉落後的基礎建設、促進城鄉均衡;疑慮:強制編列經費的財源與預算排擠、執行與分配的效率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礎建設專款牽涉財源與排擠,留意審議時的經費來源與成效監督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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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26人,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九十四年制定之初,第十五條制定原意在於因原住民地區地處偏遠,立地條件不佳,交通水利設施普遍落後,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吸引民間經濟投資,爰訂定本條文,故本條規定應積極改善,以促進原住民社會之發展。惟本法施行近二十年,改善狀況不如預期,原住民族地區多數交通水利設施仍是普遍落後,以最基礎的自來水基礎工程為例,一百零八年度無自來水地區的縣市觀之,前五名為屏東縣、南投縣、苗栗縣、台東縣以及花蓮縣,都是涵蓋原住民族地區的縣市,而原住民族部落族人多數因受限於經濟條件,導致無法繳納相關費用牽自來水管線,飲用衛生安全的水源,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族人的健康權益。因此,除現有的花東基金體系外,應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的功能,雙管齊下加速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工程,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制挹注相關經費在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讓原住民族地區族人享有應有之生活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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