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新增「親職照顧假」的津貼發放,並配合放寬子女年齡限制、增訂以日或小時為單位的津貼計算方式。提案理由是少子化、高齡化下受僱者家庭照顧壓力增加,盼提供財務支持以兼顧職場與家庭。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需臨時照顧家庭的受僱者請親職照顧假時獲得津貼支持,並提供更彈性的請假單位。
主要影響對象
有家庭照顧需求的受僱者、雇主、就業保險基金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條新增親職照顧假津貼;第十一條配合放寬子女年齡限制;第十九條之二增訂以日或小時計算之親職照顧假津貼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津貼支持親職照顧假可回應家庭照顧需求、營造友善職場;疑慮:新增給付項目將增加就業保險支出,與現行各類假別如何整合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會期常有多案修同一法條,可比對不同提案的差異與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我國長期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受僱者家庭照顧壓力日益增加,有關單位應改善工作相關制度,營造友善親職的職業環境,使受僱者能兼顧職場工作及家庭照顧責任,故於本法新增親職照顧假之津貼發放,以支持受僱者照顧家庭之外的經濟開支。綜上,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育嬰留職津貼上新增親職照顧假,以應國人在少子化、高齡化之社會趨勢下,日漸增長之家庭照顧壓力,並能獲得財務上之支持。(修訂條文第十條)
二、因應照顧壓力日增,除新增親職照顧假外,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修正放寬子女之年齡限制。(修訂條文第十一條)
三、新增親職照顧假之津貼給付,應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同。惟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仍以月為最小單位計算給付,故新增以日或小時為單位之親職照顧假津貼計算方式。(修訂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