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5750000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調整貧窮認定與申請門檻,包括放寬最低生活費調整門檻(由變動5%改為2%即調整並每年檢討)、容許向實際居住地申請、調整工作能力與虛擬所得認定、放寬青少年與在學學生計算方式等。提案理由為我國法定貧窮人口比例偏低、社會安全網接住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部分目前因戶籍、舉證或虛擬所得計算而被排除的生活困頓者,可能較有機會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與相關補助。
主要影響對象
低收入與中低收入家庭、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者、新住民、弱勢青少年及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多條文修正,包括最低生活費調整門檻由5%改2%並每年檢討、容許向實際居住地申請、合理居住房屋免計財產、調整工作能力起算年齡至18歲並排除在學學生、未滿25歲在學少年打工收入免計、調整虛擬所得與收入認定方式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過嚴門檻、保障生存權、讓社會安全網接住更多人、回應實務舉證困難;疑慮:補助範圍與財政負擔、審核與防弊機制、虛擬所得與工作能力認定調整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社會救助門檻調整可關注審查時對適用人數與財政估算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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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林沛祥、游顥、邱鎮軍、許宇甄等20人,有鑒於衛生福利部於2022年的統計,臺灣的法定貧窮人口僅2.5%,遠低於各個與我國社經條件類似國家的貧窮率,導致政府資源無法扶助廣大的生活困頓者。為調整我國法規防弊及保守思維、實際反映民眾困境並修正政府不合時宜的社會福利申請門檻,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於2022年的統計,臺灣的法定貧窮人口僅2.5%,然而OECD於2021年做的調查中,相較於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的貧窮率為15.7%,南韓則是15.3%),臺灣比例大幅低於其它國家,有數字失真的問題。其原因在於政府對於貧窮認定過於嚴苛,許多不符合政府法定標準,但生活困定,長期不穩定者均被排除在外,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貧窮人口補助申請標準,放寬門檻,讓社會安全網接住需要的人。
二、我國人民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的現象相當普遍,常見原因包括移地工作、社會排除,或租屋市場上缺乏可置戶籍的房屋。然而,現行《社會救助法》限制低收入戶只得透過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已實質構成對於無戶籍者與不在戶籍地居住者的歧視,使部分亟待救助之貧困人民無法申請低收入戶。故為積極保障貧困人民之生存權,應容許人民向實際居住地之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認定及相關公共補助。同時,應參酌國際經驗,合理居住用途之房屋可免計入財產限額,以保障貧困人民之居住與生存權利。
三、現行我國貧窮的定義是依「最低生活費」來界定,所得低於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者即為貧窮,「中低收入戶」則是採「最低生活費」1.5倍計算,但不得超過全國中位數。有鑑於社會救助法已長達14年未大幅修法,為使最低生活費標準符合社會實情,爰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改為百分之二以上即調整。且為因應物價波動,主管機關金額標準滾動檢討,應每年檢討是否調整。
四、在實務上,「舉證困難」是導致眾多生活困頓者無法申請到補助的原因。為尊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專業自主權,主管機關應優先採納其意見,核定機關應主動積極協助低收入戶在資格認定與補助認定,並納入社工師專業考量,從優核定補助申請。
五、新住民族群方面,有鑑於新住民家長面臨照顧與經濟生活壓力,相較本國人民更面臨社會與文化適應及缺乏親屬支持之狀況。為協助其生活自立,並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應列入本法之保障範圍。
六、收入認定方面,現行社會救助法在認定家庭總收入時,針對未就業但認定有工作能力者,以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基本工資核算,以避免有工作能力者卻不去工作。使得實務上許多實際失業弱勢者,因為機會不均、身體孱弱、長期病痛、意外傷害與身心障礙等原因,導致無法再就業市場競爭,卻被迫以虛擬所得計算家庭總收入,導致無法取得補助資格。為避免防弊價值觀凌駕人民生存權,致使許多隱形貧戶無法被補助,應改以數額較低之最低生活費核算。再者,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會依據申請人前一年度的財稅資料來計算其工作收入,但此法經常與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存在重大差異,導致弱勢群體可能需經歷一至兩年的貧困狀態,之後才有機會獲得低收入戶資格和相應的救助。為解決這一問題,爰修正本條,讓申請人核算其收入,於一年內提供財稅資料予機關備核,以獲得即時補助。
七、為保障青少年及青年之受教育權,提升其教育程度與就業能力,預防教育中斷及貧窮階級世襲,故將有工作能力者改自18歲起算,並於排除對象中增列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在學生。同時,為協助且鼓勵弱勢家庭兒少自力發展且穩定就學,爰將未滿25歲且於就學狀態之少年打工之收入免除計算,以穩定其教育以及適性發展之權利,更真正落實鼓勵脫貧之政策目的。
八、為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應修正本條兒童年齡規範。另,兒童少年之父母及監護人均應負教養與保護之責任,主管機關應協助實際照顧者提供所需保護、救助與其他特殊協助服務及措施。因此,實際負擔照顧兒童之責任而難以從事全時工作者,雖其為部分工時勞動者、臨時性或季節性勞動者,其運用工作能力從就業市場賺取收入的機會已經受限,故不應視其為具有完全的工作能力。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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