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將原住民族長者的老人認定標準下修(提案援引平均餘命較低及多項年金法規原住民55歲得請領之立法意旨),並要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代表時保障熟稔原住民族事務的老人代表及學者專家各至少一席,且設適當排富前提。提案理由為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及年金法制衡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長者可能較早適用老人福利法相關福利,且原住民族長者權益在政策諮詢機制中可獲一定席次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長者、相關學者專家及社福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老人之認定標準(就原住民族部分下修年齡)、第九條(主管機關邀集人員時保障原住民族相關老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至少一席)及第二十二條,並設排富前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與既有年金法制一致、保障諮詢席次;疑慮:認定年齡差異化的衡平性、排富條件設計、財政與福利範圍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差異化認定標準的修法可關注審查時對衡平性與排富設計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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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蘇清泉、林倩綺等20人,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9年5月版),105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僅67.5歲,女性為76.4歲,分別比一般男性與女性低9.3歲及7.0歲。且近年相關年金制度:例如「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可支領相關儲金,參酌上開法律及其立法意旨,因此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老人之認定標準。另外,主管機關未來邀集老人代表或相關學者專家時,有必要邀請熟稔原住民族文化、社會、心理、法律行政學者以整合、諮商、協調推動原住民老人權益福利,老人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保障一席,俾利充分表達原住民族長者權益。因此,於適當排富條件前提下,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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