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5580000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7-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林宜瑾等20人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修正洗錢行為定義與構成要件、調整刑度,並將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洗錢防制登記與登錄制度,違者課刑責。立法理由是因應洗錢手法翻新與國際FATF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強化對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洗錢的規範,協助執法打擊新型洗錢,並使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事業人員、洗錢犯罪偵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3、5、19、20條等洗錢定義、構成要件與刑度,增訂第6、11條業者登記與信託申報義務,調整第14至17條申報與海關扣留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虛擬資產洗錢、接軌FATF國際規範、提升執法效能;疑慮:業者合規負擔加重、刑度與沒收範圍擴張是否過當。
政治雷達小叮嚀
虛擬資產業者納管是修法核心爭點,建議比對授權子法(辦法)授權範圍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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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6-14,2024-06-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6-14,2024-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等20人,鑒於國內詐騙、洗錢犯罪型態與及手法不斷翻新,為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提升執法效能,修正本法洗錢行為之定義、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並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制,及違反者之刑事處罰規定,使本法除符合國際規範,亦能逐步本土化,有效規範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爰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法特定犯罪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於詞彙表新增「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修正本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從事交易受現金使用限制者之範圍授權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金額」者,並新增違反現金使用限制規定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登記、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制度,就相關事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針對違反者課以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規定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六、增訂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取得並持有信託基本資訊、實質受益權與其他受規管之信託代理人及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應進行申報,資訊保存之年限,與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之臨時性交易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有關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一定金額之範圍、揭露方式等事項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以辦法定之,及違反義務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增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或以運送方式寄送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有價證券、黃金或其他物品,未依規定申報之裁罰範圍,限於超過規定金額部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增訂海關查獲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之扣留,及得提供擔保申請撤銷扣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增訂海關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之罰鍰處分,為防止受處分人逃避執行,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增訂受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執行資料分析、調取資料及分送分析結果之規定,並就資料及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查詢之程序、方法等事項,授權法務部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一、修正一般洗錢罪之刑度,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一億元區分不同刑度,以符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科刑不得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修正特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刪除「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要件,提高罰金刑上限,並因應新興洗錢犯罪手法,新增利用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之犯罪類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四、加重法人責任,修正提高法人罰金刑度,並鼓勵法人積極從事相關措施事先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新增法人之免責規定。另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配合犯罪偵查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輕及免除其刑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五、修正本法沒收之範圍,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並刪除擴大利得沒收「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而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六、增訂我國權責機關簽訂防制洗錢以外之條約或協定,得基於互惠原則,將取得資訊作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七、增訂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控制下交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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