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放寬人頭帳戶「告誡」處分的退場。增訂受告誡者若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得請求原裁處機關撤銷告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被誤列或事後查無犯罪者及早解除金融交易限制,減輕對其日常生活與經濟活動的長期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列為告誡對象的帳戶持有人、警察機關裁處作業,以及金融機構的帳戶管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十二條增訂第三項,明定受告誡者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得請求原裁處機關撤銷告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防制洗錢公益與人民金融交易自由,避免救濟程序冗長致權利長期受限;疑慮:不起訴不等於完全無涉,放寬撤銷是否削弱對人頭帳戶的嚇阻,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告誡屬行政處分而非刑罰,理解本案可一併看刑事偵查結果與行政處分之間的銜接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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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有鑑於為有效阻斷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進行洗錢,本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增訂「告誡」制度,由警察機關對提供帳戶者作成告誡處分。然而,實務上受告誡者如認處分不當,雖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惟相關程序往往曠日費時,動輒歷經數月甚至逾年,致使受處分人之金融交易自由長期受限,對其日常生活與經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考量刑事偵查結果與行政處分間具有高度關聯性,倘受處分人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其不構成犯罪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則其受告誡處分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已發生實質變更。因此為兼顧防制洗錢之公共利益與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爰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受告誡者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得請求原裁處機關撤銷告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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