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洗錢防制法》設有「告誡帳戶」制度以管控可疑金流,但實務上有民眾並未涉案、僅因一般交易就被列管而受金融限制,且缺乏明確撤銷機制。本案修正第二十二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告誡帳戶的認定基準與撤銷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被誤列為告誡帳戶、實際並無詐欺或洗錢的民眾有明確的撤銷與救濟途徑,減少正常金融活動與生活權益受到的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被列為告誡帳戶的民眾、金融機構、法務部與金融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明定告誡帳戶之認定基準、暫停或限制功能、關閉與撤銷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撤銷機制可保障未涉案民眾權益、符合程序正義;疑慮:放寬解除限制須防止遭詐騙集團或人頭帳戶利用,認定與撤銷基準須審慎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重點在授權訂定撤銷辦法,實際保障程度仍取決於後續子法內容,可留意辦法草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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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等22人,鑒於《洗錢防制法》建立告誡帳戶制度,以強化異常資金流向管控及防詐機制。惟制度施行後,實務上存在民眾並未涉有詐欺或洗錢犯行,亦欠缺犯罪主觀故意,僅因一般交易或匯款行為涉及可疑金流,即遭列為告誡帳戶並受金融交易限制,對其正常金融活動及生活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現行制度尚欠缺明確之撤銷機制,難以兼顧人民權益保障。為完善告誡帳戶制度之救濟與撤銷程序,爰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詐欺犯罪、洗錢行為及人頭帳戶問題日益嚴重,為強化異常資金流向管控及提升防詐效能,民國一百十二年修正《洗錢防制法》,建立告誡帳戶制度,以維護金融交易秩序及防制金融犯罪。
二、惟制度施行後,實務上有部分民眾並未涉有詐欺或洗錢犯行,亦欠缺犯罪主觀故意,僅因一般匯款或交易行為涉及可疑金流,即遭列管為告誡帳戶並受金融交易限制,對其正常金融活動、信用及生活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三、現行規範雖設有告誡程序,然尚未建立明確之撤銷機制,致當事人持續承受金融限制措施,其不利益由人民自行負擔,與程序正義及權益保障原則未盡相符。
四、爰修正第六項,明定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撤銷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兼顧金融防詐及人民權益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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