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因法定或新興傳染病致學校停課、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就讀國小以下子女而請防疫照顧假時,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提案背景為新冠疫情停課期間防疫照顧假無給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僱者在傳染病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可獲六成工資補貼,對需請假照顧子女的育兒勞工,尤其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的經濟負擔可能有所緩解。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子女的受僱者、就業保險基金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為給付項目,明定傳染病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者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分攤育兒成本、營造友善育兒職場、減輕停課期間勞工經濟負荷;疑慮: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負擔、給付比例與適用條件、與雇主既有義務的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社會保險給付可關注審查時的基金財務與適用範圍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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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呂玉玲、林沛祥、羅廷瑋等17人,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期間,基於防疫需要,政府機關發布各級學校停止上課,受僱者為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申請防疫照顧假卻無給薪,已損及受僱勞工發揮家庭照顧之功能,顯不合理。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因法定或新興傳染病之發生,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就讀國小以下子女時,得請防疫照顧假,其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以協助育兒勞工兼顧工作職場與家庭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期間,政府宣布各級學校停止上課,受僱者可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請假照料家中年幼子女。然受僱者請假期間可不給薪,迫使育兒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損及勞工發揮照顧家庭成員之功能。
二、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乃勞工主管機關促進就業重點工作之一,就業保險法既以促進就業為目的,勞工為育兒所衍生之成本,就業保險理應共同分攤,令勞工無後顧之憂,對於收入較低家戶或單親勞工,必須犧牲收入請假照顧家中子女,所造成的經濟負荷也能有所幫助。
三、綜此,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因法定或新興傳染病之發生,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就讀國小以下子女時,得請防疫照顧假,其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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