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或「非指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法人時,皆得全數列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等同於對公立學校捐贈的稅負待遇,並把興學基金會的監督納入授權。提案理由是少子化下私校辦學困難,盼提高捐款意願。
能幫助到什麼
提高個人與企業捐款給私立學校的租稅誘因,有助於私校籌措資源、充實教學設施,並使公私立學校捐贈的減稅待遇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學校及其法人、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興學基金會及稅捐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二條,將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的列舉扣除或費用、損失上限放寬為全數認列,並增訂對興學基金會監督事項的授權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私捐贈稅負衡平、引導民間資源投入辦學;疑慮:稅損規模、可能成為節稅工具、是否獨厚特定私校與基金會監督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放寬抵稅條文要同時看「誰受惠」與「稅損多少」,建議對照所得稅法一起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陳玉珍、蘇清泉等23人,鑑於少子女化浪潮所衝擊,致使私人辦學日益困難,為提高私人捐助興學之意願,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境,並有效充實私立學校之教學資源,以提升私立學校整體教學品質。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學年度統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為55.8萬人,私立學生人數為19.7萬人,占35.3%;大專在學學生人數109.5萬人,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為63.5萬,占58%,足見我國教育極為仰賴私校辦學。
二、私立學校法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法人或私立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款有一定數額之限制。
三、為積極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改善私校募款之困難,並使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減稅待遇相同,以提升私立學校社會公益形象及地位,有效充實私立學校之資源,進而改善私立學校整體教育品質,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提高捐款意願以健全學校發展,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以落實政府引導民間捐資興學政策之意旨。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私立學校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