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4970000

「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與另案同為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列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並強化興學基金會的財務監管。提案理由是生育率創新低、私校招生困難、退場校數增加,盼提高大額捐款意願。
能幫助到什麼
提升民間捐資私校的稅務誘因,協助面臨招生與營運困難的私立學校取得資源,並使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待遇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大專及高中職等私校、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興學基金會及稅捐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二條,將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的扣除或費用、損失上限放寬為全數認列,並把興學基金會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衡平公私捐贈稅負、引導資源協助私校與培育人才;疑慮:稅損規模、可能成為節稅管道、對體質不佳私校延後退場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會期常有多案修同一條文,留意各版本差異與最後整併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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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蘇清泉、許宇甄、林倩綺等20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持續創新低,根據內政部統計,112年全年新生兒13萬5,571人,較111年減少3,415人,創統計以來新低,又據外國媒體《經濟學人》雜誌指出112年臺灣生育率1.09人,全球倒數第一。受少子化影響,私立學校招生日益艱難,更影響私校營運,部分學校接連面臨停招、停辦之窘境,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已退場(停辦)的私立大專院校共11校,加上即將退場的有4校;私立高中職全台共13所學校被列入「準退場」專案輔導學校,其中6所確定停招。為協助公、私立學校辦學,捐款給公立學校不論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可以所得總額100%抵稅,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35%,使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指定私立學校的意願大打折扣。為使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及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以協助私立學校興辦學務持續培育人才,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根據內政部統計,近5年臺灣新生兒人數逐年降低,分別為107年18萬1,601人、108年17萬7,767人、109年16萬5,249人、110年15萬3,820人,111年13萬8,986人,而112年全年新生兒13萬5,571人,較111年減少3,415人,創統計以來新低。又根據外國媒體《經濟學人》雜誌指出全球生育率倒數5名排名,依序是臺灣1.09人、南韓的1.11人、新加坡的1.17人及香港、澳門的1.23人,臺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
二、受少子化影響,私立學校招生日益艱難,更影響私校營運,部分學校接連面臨停招、停辦之窘境,依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已退場(停辦)的私立大專院校共11校,加上即將退場的有4校;私立高中職全台共13所學校被列入「準退場」專案輔導學校,其中6所確定停招。
三、經查,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35%,使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指定私立學校的意願大打折扣。
四、為使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及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以協助私立學校興辦學務持續培育人才,爰修正本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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